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关于下达2023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 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

区住建局、各有关办事处:

根据榆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榆政财投发〔2023〕5号)以及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请拨付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省补助资金的函》(榆区政建函〔2023〕8号)文件,经研究,现下达你们中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337.67万元(详见附件1、2),专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继续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省级补助资金作为参照直达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将全程接受财政部监督,并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二、在该资金下达30日内,按程序将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绩效目标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建局应于10日内,按程序将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三、区住建局要严格按照“一卡通”专项治理会议和《榆林市财政局等十六个部门<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的通知>的通知》(榆政财发〔2020〕6号)有关要求,落实好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通过“一卡通”发放相关工作。

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同时,按照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扣减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奖励和行政开支,不得截留、挤占资金或挪作他用。

附件:1、榆阳区2023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分配表

2、榆阳区2023年度中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3、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榆区政财工发12号,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