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眼睛近视的患者而言,隐形眼镜既美观又方便,不仅能够解决近视问题还能够摘掉厚重的眼镜架,让眼睛更加漂亮有风采,深受到广大爱美人士尤其是女性消费者的追捧。殊不知,软性角膜接触镜(俗称隐形眼镜)、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俗称美瞳)及护理液都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售卖隐形眼镜等产品的商家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可以售卖,如果消费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很可能危及视力健康。
近日,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人员针对榆阳区、高新区内隐形眼镜、美瞳市场乱象开展走访排查。经调查发现,榆阳区、高新区辖区内多家眼镜店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体擅自销售隐形眼镜、美瞳、护理液等,且部分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
针对此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由点及面对辖区内商户进行全面排查,依法查处此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营销市场,维护消费者眼部健康。
检察官建议消费者在选购隐形眼镜时,应到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眼镜店与验配机构,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准确的验配过程,试戴并选购软性角膜接触镜及护理产品,发现非法经营此类产品行为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