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
二、执法范围
榆林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榆阳大队(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承担辖区内(市高新区、空港生态区除外)农业领域的执法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三、执法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全区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承担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负责榆阳行政区划内(市高新区、空港生态区除外) 日常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兽医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子、农药、登记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业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两品一标”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四)负责动物屠宰、动物诊疗机构、动物检疫、畜禽种苗方面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执法检查、行政强制、事故查处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渔业渔具、水产养殖及禁渔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普法宣传工作。
(七)负责受理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农业投诉,并调查调解处理。
(八)负责与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九)承担上级交办、督办及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