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更好地体现执法办案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集体讨论是指对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对拟作出行政处罚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的案件,或者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复杂、后果严重、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集体讨论按案件的轻重程度,遵循局、执法大队分级负责制。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数应为单数构成。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通过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参加会议讨论的人员应在5人以上;一般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主持会议讨论,参加会议讨论的执法人员应在3人以上。

第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处公民个人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异议的;

(五)上级督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且案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六)案件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拟作出加重处罚的;

(七)案件当事人有立功表现,拟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的;

(八)其他案情复杂,集体讨论争议较大的。

第五条凡参加或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实行回避,但是否回避由农业农村局具体会议主持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特殊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集体讨论的理由。列为重大案件的,应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信息法规科共同审核、合议,并形成合议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具体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人员。

第七条进行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或执法大队负责人汇报案情和建议处理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根据集体讨论理由、合议意见中对案件的难点、疑点、争议点等提出讨论;

(三)案件集体讨论人员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提问;

(四)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基本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第八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裁量是否恰当等,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结果的案件,将讨论处理意见和结果报局负责人审批执行。

未形成处理结果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集体讨论中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取证,补充和完善相关证据,然后再进行审议。

第十条案件集体讨论应安排人员进行记录,集体讨论后应形成案件集体讨论意见,由参加讨论人员和主持人签字,集体讨论意见归入内部档案保存。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案件承办人员应将记录和纪要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或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工作秘密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