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全区专项整治问题线索收集、甄别、转办等管理机制,根据《榆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问题线索收集处置办法》(榆法办发〔2023〕18号)、《关于开展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榆区法办发〔2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整治期间问题线索的的收集、移交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遵循部门负责、归口收集、依法处置、整改反馈的原则。
第四条 法治督察组和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确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收集、移交和反馈工作。
法治督察组负责问题线索的收集、汇总、移交和监督工作,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和区属各交警大队负责问题线索的收集、核实、处置和反馈工作。
第五条 问题线索收集来源包括下列方式:
(一)市级法治督察组交办核查的问题线索;
(二)政务网站、新闻媒体、信访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28交通服务监督热线、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平台、复议、诉讼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
(三)法治督察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和区属各交警大队在督察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在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并移送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形式问题线索来源。
第六条 专项整治重点收集下列问题线索:
(一)“逐利执法”问题;
(二)执法不规范问题;
(三)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
(四)执法粗暴问题;
(五)执法“寻租”问题;
(六)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法治督察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信访局、网信办等部门的对接,收集专项整治问题线索。
第八条 法治督察组对收集、汇总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信息登记。对自行收集和汇总的问题线索编号登记,录入台账。
(二)分析研判。对自行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甄别信息可靠性,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请法治督察组负责人审批。
(三)分类移交。根据法治督察组负责人审批意见,将自行收集的问题线索移交,提出反馈时限。
对反映问题内容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断,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登记存档;对反映问题内容与本次专项整治无关的,有联系方式的告知举报人正确举报渠道并登记存档,无联系方式的,登记存档。
第九条 法治督察组、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和区属各交警大队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对移交和直接收集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登记梳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置。在问题线索处置结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和区属各交警大队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法治督察组,法治督察组按规定整理上报上级法治督察组。
第十条 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整治组和区属各交警大队对问题线索处置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法治督察组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负责问题线索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信息应当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负责问题线索办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系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回避决定由法治督察组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在专项整治问题线索收集、移交和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对问题线索不按规定登记、移交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问题线索或者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