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事项:
1.对用人单位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7.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8.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1.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12.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3.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4.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情况的监督检查
15.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的监督检查
16.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7.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18.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检查依据:
1.《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四、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五、检查文书:
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通知书
榆区人社监通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请给与配合和帮助。
根据《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单位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 年度你单位职工花名册;
3、所有职工招聘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
4、所有职工劳动合同书;
5、所有职工考勤记录;
6、所有职工工资表;
7、 年期间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8、劳动保障人事规章制度等。
注: 被检查单位未现场提供以上检查材料,请你单位务必于五日之内,把以上检查材料报送榆林市榆阳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榆林市红山金沙北路电厂南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后院东沙便民服务中心
电话:0912—3549680
监察员: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