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林业局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主体
主体名称:榆阳区林业局
执法机构:榆阳区林业局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66、67、68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13、36条;《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
二、检查事项及依据
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林木采伐许可执行情况 |
《森林法》第56-61条、《森林法实施条例》 |
林地占用审批情况 |
《森林法》第37-38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经营利用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13、25、36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5-21条 |
森林草原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第24-26条、《草原防火条例》第21-23条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9、14-15条 |
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 |
《种子法》第46-50条 |
三、检查频次及上限
常规检查:林木采伐、林地占用:每年1-2次;野生动植物经营场所:每半年1次;森林草原防火重点期:每年11月-次年4月,每月1次巡查;林木种子质量及生产经营每年1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每年1次。
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如“清风行动”打击非法贸易)临时开展,每年不超过4次。
频次上限:同一对象每年不超过3次(涉密、举报、突发事件除外),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6条。
四、检查标准
程序标准:2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理由(《行政处罚法》第55条)。
技术标准:
林地测绘:使用GPS或遥感影像比对(误差≤0.5亩);
木材检尺:执行《原木检验》(GB/T 144-2013);
野生动物识别: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
五、检查计划制定
年度计划:每年1月制定,报县政府备案,公示于政务网站。
内容涵盖:检查对象清单(按风险等级分类)、时间安排、人员分工。
临时计划:因投诉、上级交办等需调整计划的,需经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六、检查文书
常用文书类型:《现场检查笔录》(需当事人签字确认)、《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
文书规范:参照《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榆林市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统一编号归档。
七、注意事项
豁免清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一年最多1次”检查(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争议处理:当事人可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32条申请陈述申辩。如需具体操作细则建议查阅《榆林市林草行政执法工作手册》或咨询属地司法局法制股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