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榆阳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朝阳路、长城路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榆阳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榆阳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榆阳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财政局榆林市榆阳区乡村振兴局

榆林市榆阳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榆林市榆阳区农业农村局

榆林市榆阳区畜牧兽医局 榆林市榆阳区林业局

2021年9月10日



榆阳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21〕78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全区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各级衔接资金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任务、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及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区创建相关要求,结合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省级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和全区乡村振兴规划,确定衔接资金项目,报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上报市级相关部门。

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发展节水农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全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对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四)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六)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和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六条区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区级财政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第四条省级衔接资金和第五条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低收入户产业发展和区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七条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市级财政部门从市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区级衔接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区级不再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各行业部门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九条各行业部门要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中央衔接资金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支持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建设。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区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各行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区乡村振兴、发展改革和科技、畜牧兽医、农业农村、林业、农垦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使用中央、省级、市级衔接资金的区级方案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区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以行业部门为主。

第十一条衔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将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更名为“衔接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收到市级下达的中央、省级、市级衔接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至“衔接资金专户”,并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区级指标文件后,需在30日内商财政部门将资金分配到项目。

第十二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区乡村三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按照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乡镇(部门)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衔接资金报账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回财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的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