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访谈主题: 解读《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访谈嘉宾: 贺民乐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所长 贺九生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调研员 郑晓宏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局长 张海哲 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晋利 省质监局副局长

访谈时间: 2018-02-27

访谈简介: 解读《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主持人:

通报议题、解读政策、关注执行。各位好,欢迎来到陕西省人民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的现场,我是惠贝娜。今天我们要解读的是省政府在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什么要把这个事提上日程,为什么电梯安全问题如此重要?据了解,仅在2017年,全国的电梯生产量已经达到了78万台,占全世界的75%,而且电梯保有量和新增量均为世界第一,作为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我们充分享受着"扶摇直上"的便捷,当然也免不了"电梯意外"的担忧。

今天我们也请到了几位重量级嘉宾跟我们一起参与解读交流互动,他们是: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晋利;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海哲;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局长:郑晓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局调研员:贺九生;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我所长:贺乐民。同时,欢迎现场的媒体记者和我省质监一线的工作人员,欢迎大家。

主持人:

第一个问题我想交给李局长,早在2013年制定发布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去年又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这5年间,您觉得电梯安全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李晋利:

最近5年,我们省电梯数量在迅速增加、电梯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电梯的使用年限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持续增长,这样也就给电梯安全的监管带来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电梯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的职能职责不明确、不清晰;二是电梯质量安全投入不够,一些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电梯使用单位还有维护保养单位的履行责任不扎实、也不认真;四是电梯选型配置不规范,给后续监管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五是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难度比较大,有一些隐患的排查不及时,隐患的消除也不彻底,还有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起来也不顺畅。所以以上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另外,要说明的一点,2018年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我们在修订《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时,与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取得沟通,使我们新的《办法》既贯彻了面上的基本原则和思想,也突出了陕西的实际和特点,可以说我们的新《办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都是很强的。

主持人:

业内有一句话形容电梯叫:"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一方面说明了电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频繁程度,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出,电梯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标配,李局长,据您了解,现在陕西现在电梯量有多少了?

李晋利:

我们统计的数字是13.35万台。

主持人:

如果按照每人每天乘坐2次电梯,每趟荷载人数为9人来计算,13万台每天的运载量至少在240万人次以上 ,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数字啊。

李晋利:

是的,是这样的,而且从今年开始,我省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在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这类电梯的故障率也会大量呈现,15年是个时间节点,电梯使用到15年就把它认定为是老旧电梯,这是全国行业的共识。到了15年怎么办?就要对这一类的电梯全面进行技术评估,经过评估之后区分情况确认它是否能够继续运行,是否要立即停止运行,是否要更新、是否要改造等等。因此说现在咱们的电梯安全监管面临的是双重压力,一方面电梯总量持续攀升,另一方面老旧电梯逐年增加。另外电梯安全所涉及到的领域很多,责任落实的链条也很长,管理的内容也非常复杂,所以说夯实各方的责任,营造一个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格局已经是刻不容缓。目前电梯已经从高档的装备进入到平民化的状态,电梯行业整体的利润在降低,制造、安装、维保各个方面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有一些单位、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当中忽视了安全规范,埋下了事故的隐患,所以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整治。还有一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管用的电梯的监管方法,比如说互联网+维保,还比如说信用承诺+红黑名单等等,但是这些做法需要依法行使,需要有法有据,因此我们新办法的修订正是适应了法制化监管的要求。

主持人:

对比以前的旧办法,新办法只保留了原来的13个条款,另外36条都有变动,而且针对性极强、满满的都是干货。请问郑局长,新办法会从哪些方面,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郑晓宏:

新办法更加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划清部门监管责任是监管的基础,但是部门监管之间的空白、边缘领域和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就需要政府兜底,政府兜底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然的要求,在新《办法》中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县级政府明确了领导、督促、协调解决的要求,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第三条里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是新办法更加明确的界定和表述。二是在第十七条规定,“对电梯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指定电梯使用单位就是要落实电梯监管的责任主体,为什么要把这个责任定到县级,当时考虑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再一个是解决问题的效率,如果说把这个责任定义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于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街道办事处所掌握的资源和能力的限制,可能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如果把这个责任确定在市级政府,由于管理层级的增多可能会降低解决问题的效率,因此把这个职能定义为县级政府。第三个方面是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当地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这就明确了解决电梯隐患和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是当地政府的主要职责。新《办法》总体来说就是从这三个方面落实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主持人:

谈到电梯隐患,城改房小区的电梯现状不是个例,据了解,不少小区的电梯至今是没有物业管、没有维修金、没有专业维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无电梯”,请问贺主任,像这样的"三无电梯",新办法怎么来落实它的相关责任?

贺主任: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强调一个概念:电梯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电梯的所有权人,住宅小区的电梯的所有权人就是相关的住户。由于住宅小区的电梯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性,就是说产权不唯一。所以新《办法》在修订的时候就将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界定为责任主体,就是针对目前我们大多数的住宅小区将电梯的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这样一个实际而制定的,这种委托管理的运作模式,一个是很普遍了,另外一个将具体的电梯管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这种方式应该予以推广和提倡。但在现实中存在的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无维修基金、无维护保养的"三无电梯",这种情况其责任主体就应该是相关的业主。要落实具体的主体责任,目前通行的办法就是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选择物业公司,代表业主落实主体责任,这样才能解决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发挥街道办、乡镇政府的作用。

通常说的"多元共治"不仅仅包括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业主也是其中的一元,应该说是最重要的一元,只要业主对自己的电梯安全操心了、爱惜了,对所聘请的物业公司、维保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管,那我们电梯安全就能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这是关键!

主持人:

贺主任刚说这最后一元是业主,这句话我特别认同,因为一部电梯的设计再天衣无缝,也架不住人为破坏,这不,前两天就有新闻爆出,我们估计很多人都关注了,请问一下我们的张处长,像这个孩子对着电梯撒尿的行为会对电梯造成什么伤害?

张海哲:

电梯是一个机电产品,最怕的是潮湿,像小孩对控制板撒尿的情况,极易造成电梯电路短路,使得电梯不能正常工作,甚至可能造成事故。

主持人:

在您的日常监管当中有没有遇到类似的事情,或者遇到的事情比这个还严重?

张海哲:

我们日常监管当中发现有不懂事的小孩,也有一些不懂事的成年人。去年大家在网上看到的用脚使劲踹电梯门的情况,我们省上在前几年也出现过酒后用力扒门的这种行为。

主持人:

像您说的蓄意破坏的行为,新《办法》是怎么追责的?

张海哲:

电梯进入我们百姓生活也就是20多年的时间,电梯应该说是我们最真诚的朋友。我们大家应该爱护它、善待它。现在普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有些人乘用电梯缺乏一定的知识,第二个就是缺乏爱护我们公共产品公共设施的良好的习惯,第三个就是我们乘用的时候被困在电梯里头缺乏正确应对的知识,这是我们目前电梯在管理过程中,特别是乘用人存在的主要三个方面的问题。

我们这次新《办法》中对乘用人的行为没有做新的要求,只是一些倡导性的条款,但是新《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新建的电梯要加装视频系统,鼓励对在用的电梯根据实际情况加装视频系统,加装视频系统以后一个是能够对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了解,第二个情况也可以使使用单位对有意破坏损害电梯的违法行为拿到相应的、有利的证据。

主持人:

像"人为破坏",《新办法》的定义非常宽泛,除了安全使用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乘客,还有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关于这两个责任主体,新《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张海哲:

新《办法》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电梯的维保单位有两个很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新办法的第20条第4款对使用单位要求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同时要保证这个安全装置正常有效的运行。另外第35条第11项,也对维保单位做了同样的要求,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也不得使电梯的安全装置有不正常的情况。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要求呢?我们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个别的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就擅自调整安全装置,使这个装置失效,为什么让这个装置失效,这个装置失效以后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不可能被发现,这样维保单位也好,还是使用单位也好,一个是省事,第二个是省钱,因此我们在新《办法》中明确要求这两个单位都不得对这两个安全装置进行调整,使其失效。由于这个调整以后,长期电梯就有可能带病运行,就不容易发现电梯的问题,长期下来就可能就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也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事故,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在电梯新办法中刚开始也对这种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隶属、还有上位法的限制,我们新办法在审查过程中将这些罚则给去掉了,也使我们感到有点遗憾。但是有法律的规定我们也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在这个地方我们就想通过新闻媒体的朋友,通过大家的共同关心、大家的共同关注,特别是对有意调整擅自调整安全装置使其失效的这种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我们共同的监督使这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对这种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也应该受到司法机关的严厉惩处。

主持人:

其实仔细想一想这个事挺可怕的,如果发生了电梯意外首先责任上就很难发声。请问贺教授,张处长刚才关于人为破坏电梯的解读,您从专业角度怎么看?

贺乐民:

刚才张处长的解读我觉得非常准确,也非常清晰,也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新《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是关于"电梯的使用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其失效的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呢?是因为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实际上是电梯生产单位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和生产的,如果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擅自调整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导致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发挥不了它应有的作用,就形成了事故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而且发生了安全事故以后还很难追究责任,因为这个责任到底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使用者的责任,还是维护保养的责任,很难追究,所以对这种行为必须预防和制止。立法应当赋予监管部门行政职权和法律手段。虽然刑罚对这类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规治,但是刑罚在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里面没有明确规定这类违法行为,所以不易与刑罚衔接。一般刑罚根据危害后果和严重程度来量刑的,所以相比行政执法,对这一类的违法行为惩处要间接一些。应明确行政执法在预防和制止这一类违法行为中的作用。

主持人:

俗话说"三方制造、七分维保",郑局长,我发现新《办法》中,还专门增加了一个章节,就是针对电梯维护保养的。

郑晓宏:

是的。新《办法》对于维护保养办法有两条规定,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一方面电梯维保工作有它的特殊性,把它放在其他的章节不方便表述。第二个电梯维保工作非常的重要,我们电梯行业里面有一句说法,三分制造,七分维保,可见电梯维保对电梯使用安全的重要性。按照目前的规定,维保公司定期要对它所承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电梯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从工作性质上来讲这本身就是一个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的活动。在新《办法》里关于电梯维保的基本内容还是原《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要求电梯维保企业要配备和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电梯维保人员,当然这个维保人员必须要有证,而且不得在其他的维保单位兼职。第二个要求,在开展电梯维保和应急救援的时候必须是两名维保人员同时在场,当然这两名电梯维保人员都必须要有证。第三个电梯维保公司未经使用单位的许可不得擅自把他所维保的电梯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为什么增加这些要求呢?目前由于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好多电梯维保公司脱离自己的实际,盲目扩大自己的维保量,这就造成了电梯维保人员维保走过程,质量没有保证的现象,新《办法》增加的这三个内容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维保工作进行的规范。

主持人:

张处长之前从事过老《办法》的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电梯维保的费用常常会引发纠纷,新《办法》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张海哲: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在老办法起草的过程中我也是其中的参与者之一,原来设想通过立法来制止低价竞争这种情况,但是立法过程中由于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一项措施就没有作为一个正式条款列进去,老《办法》这个问题就没有解决好,新《办法》就如郑局长刚才说的,35条就是从技术层面上来解决维保过程中低价竞争的局面,这是一个很好的设想。我们新的《办法》对维保的收费还有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从不同的角度明确了它的费用的支出渠道,对于维保单位,新《办法》的第30条明确规定电梯的维保费用还有检验检测费用都是由使用单位来支出,,支出的单位、渠道都清楚了。对于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这一笔费用是从专项维修基金中支出,维修基金不足,或者说没有维修基金的,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来筹集这笔资金,这是我们新办法中第30条关于这两个资金的渠道有这两个规定。紧接着第42条对这两笔的费用使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42条明确要求城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独立帐号,对维保资金进行专款专用,这是第一个。第二个也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对于住宅专用的修理基金要进行监督,防止把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日常的维保或者是检验检测上,这就是新《办法》的规定。

主持人:

贺主任咱们先从软实力来说,新《办法》对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和技能是怎么要求的,他们取得了哪些条件才能够上岗?

贺主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取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咱们省上规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证由各市级质监部门颁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的管理技能,具体讲具备管理知识包括法规知识、电梯的基础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具备实际管理技能应该包括:知道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熟悉本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及管理概况;知道如何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如何进行电梯技术档案的管理;懂得如何进行电梯的例行检查,特别是报警装置的检查和使用。要懂得电梯异常情况的辨识;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法,应急操作装置以及专用钥匙的使用等等。

主持人:

说完软实力,我们再来说硬指标,贺主任新《办法》是怎么明确使用单位的?

贺主任:

新《办法》第三章共18条,除第三十条、三十三条外,可以说其余16条都是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界定,我重点对新办法的17条加以说明,新办法第17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这条规定一是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二是从7种情况明确了使用单位的界定。应该说将目前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情况都包括进去了。其中第七款"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以上这些条款都是对电梯使用单位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强制性的成分更多一些,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将每一台电梯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主持人:

如果让大家对新办法了解的更加透彻,比如说现在电梯出问题了,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乘客之间,这个责任该怎么来认定、怎么划分,如果说在赔付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又该怎么解决呢?郑局长给我们解释一下。

郑晓宏:

你这提到了责任界定问题,责任界定是提升电梯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新《办法》的很多条款都是对责任的界定,不但界定了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同时也界定了电梯的制造方、安装方、使用方、维保方、乘客、业主等各方面的责任。界定清楚责任就是最好的责任认定。这里举个例子:按照《办法》的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乘用人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每一台电梯,不管是直梯还是扶梯,都有额定的载重量限制,如果电梯已经超重,你还要挤进去,站上去,如果造成了电梯的事故,乘用人、乘客就违反了本办法的规定,你就要负相关责任。当然了,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电梯超重,电梯就会报警,电梯一般门也不会关上,电梯也不会运行,但是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保单位、个人把电梯的保护装置进行调整了让它失效了,虽然超重了,电梯仍然能关上门,能运行,一旦出现事故,这个电梯的维保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调整电梯的装置的人就负有相关责任。但是就具体的事故或故障来说,划分责任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办法》属于地方规章,把各方的责任界定清楚了,就为民事上划分责任提供了依据,具体赔付还是要依据民法、通过法院来解决。

主持人:

贺教授您对《办法》整体是怎么评价的,对新《办法》的某些条款您有没有新的建议?

贺教授: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过反复修改讨论终于出台了,这是我省电梯安全领域以及地方法制的一件重大的事情,是值得庆贺的。新《办法》的立法程序符合规章制定程序要求,另外在结构上比较完整合理,与上位法很符合,没有发现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也反映了我省的实际情况,很多条款里面反映了我省在过去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以及一些存在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一部新《办法》是一个很好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个《办法》有几个亮点,几个特色。

第一个建立电梯安全信用体系,这是第八条规定的,就是要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现原来由政府一家监督转变为全社会监督。

第二个加强电梯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在第七条里规定。幼儿园、学校、监护人、新闻媒体都有电梯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个规定实际上希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乘坐电梯的意识和习惯,也符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关于建立法治国家、全民守法的要求。

第三个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要是在第4、第5、第41-44条规定。明确了政府教育部门、工信部门、住建部门、文化部门、商务部门、旅游部门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个明确了电梯广告设置规范以及收入管理,这是我省很重要的特色,(第24条)。这样一个规定既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同时也是利用了电梯资源,主要的问题就是解决了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话,业主更会配合电梯广告的设立。

借此机会我想就新《办法》以后的完善提几个方面的看法。第一个,以后要增加关于电梯安全监管协调机制规定。有关电梯安全这块有很多部门,有各级人民政府,还有质监局,还有教育、工信、住建等等这样一些职能部门都有电梯安全监管的责任。所以立法应当增加关于电梯安全协调机制或者机制创新这样的规定。

第二个,应该建立电梯安全行业协会以及职能的规定,因为现在行业管理很重要,所以应该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个,法律责任的设立应当具体明确全面。前面讲的20条第4款和第31条关于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电梯安全保护装置使其失效的规定,还有第24条关于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要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内的广告收入和使用情况,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以上的规定可能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提起相关公益诉讼是很难的。

第四个,要对举报电梯安全隐患以及电梯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个规定实际上也是符合电梯安全合作治理、多元共治的很重要的方面。以上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主持人:

谢谢您非常中肯的建议,今天不管是解读还是建议都在传达最核心的观念,电梯安全无小事。我们的解读环节今天先到这里,接下来是媒体提问环节。

三秦都市报三秦网:

我是三秦都市报三秦网的记者,我想提一个问题,十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质量强国的目标,在全国现在提高群众生活品位的情况下,老旧楼房也开始加装电梯了,新《办法》对于老旧楼房加装电梯有什么新规定?

李晋利:

老旧电梯加装电梯的情况,原《办法》没有涉及到,新《办法》对于加装行为专门做了规定。新《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由住建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在规划的基础上,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比如说告知、安装、监检等等。同时,今年2月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加装电梯的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制定,通过标准的引领来促进加装电梯的规范化。

华商报:

我是华商报记者,请问贺主任我们在电梯里会看到广告,我们新《办法》对于广告的设置,包括它的使用还有它的收益,包括对收益的监督有哪些新的规定?

贺主任:

新《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另外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所有收入归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门内部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这是新《办法》新增要求,是适应电梯广告大量涌现、规范电梯广告宣传手段的对应措施。新《办法》第24条还强调: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这是基于乘客安全的考虑。

陕西日报:

郑局长,在新《办法》第43条中,对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请问建立这个共享机制希望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郑晓宏:

简单来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建立多元共治的基础。目前咱们的电梯安全现在面临着双重压力,一个是总量不断扩大,快速增长,一个是老旧电梯不断涌现,电梯使用量大面广,链条长,安全环节多,监管难度和监管工作量很大,仅靠质监部门一个部门的力量很难确保电梯的安全。因此在国务院今年的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里面提出来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多元共治是《意见》四个基本原则的一条,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因此多元共治就是电梯安全的必由之路,也是监管的基础,要实现多元共治就必须要有信息共享,如果说没有信息共享,一方面政府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形成监管的合力。第二个方面,如果没有信息共享,无法发挥社会监管力量的作用。因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非常重要,信息共享机制是建立多元共治的基础。

信息共享在《办法》里面有两项措施,一个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部门监管之间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相互通报,第二个就是社会信用公开,第8条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我们可以设想,通过信息共享,政府部门在监管、招标采购中,咱们的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公司中,咱们的物业公司在选择电梯维保公司的时候,都采用这些相关的信息,好的企业信息和不好的企业信息,就会形成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局面,这样的话咱们电梯的多元共治的局面就形成了,咱们的电梯安全也就有了保障。

主持人:

谢谢您,感谢几位深入解读,也谢谢现场朋友的积极参与,感谢大家,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