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网网友反映“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相关问题的回复

网友留言
留言时间:2021-05-11 14:25:00

1.榆阳区有没有下发针对2018年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

2.榆阳区有没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及相关文件

3.如果有,针对农村户口成员员因工作不同是否有不同认定标准(工作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村民)

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份额是否因村民工作不同也不尽相同(如持有股权4份或者6份)

部门回复
回复时间:2021-06-25 12:10:00
回复单位: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办公室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收悉后,我办责成榆阳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榆阳区有没有下发针对2018年集体经济产权改革指导意见和相关文件”

    榆阳区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2017年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榆区发﹝2017﹞11号)文件。

    2.关于“榆阳区有没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意见和办法及相关文件”

    榆阳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方面,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发[2016]37号)文件中提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进行指导。

    3.关于“如果有,针对农村户口成员因工作不同是否有不同认定标准(工作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村民)”

    榆阳区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依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政策的指导性意见。村级实际推进过程中,对于成员界定标准存在争议的,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股份份额是否因村民工作不同也不尽相同(如持有股权4份或者6份)”

    因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受的股份份额不尽相同,具体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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