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能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负责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拟定所监管企业薪酬标准,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负责所监管企业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区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负责派驻到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外派人员的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全区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权责明确、分类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六)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权属界定、清查登记、调配管理等日常工作。

(八)负责督促检查区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有关工作;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维稳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