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02016083285C/2017-012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7-12-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17-12-11
来源:榆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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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镇)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2017年12月6日13时许,靖边籍驾驶人李喜兵驾驶陕K78455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榆阳区刀红路97Km+800m处时,与榆阳区补浪河乡思旭忠驾驶的陕K49616“五征”牌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乘坐人三人当场死亡,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思旭忠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深刻汲取该起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贯彻落实“11.28”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12.7”榆阳区冬季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乡镇、区交安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11.28”全市安全生产视频会议、“12.7”榆阳区冬季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精神,深刻认清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抓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力以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各乡镇要按照《全市“三客两危一隧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交通运输、安监、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以国省道、高速公路、农村公路为重点,对冬季团雾多发路段、易结冰公路桥梁、隧道、长下坡等重点路段和农村地区县乡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党委政府、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各乡镇针对年终岁尾农村地区农民群众走亲访友、赶集逛会的实际,“两站两员“及基层派出所干警要积极参与配合。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载人行为,发现一个,严惩一个,决不姑息。交警大队所属各基层中队,要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延伸警力,到乡村道路,加强农用车监管巡查力度,防止农用车载人违法行为酿成事故。

(三)切实压实企业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安监和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要落实属事监管责任,强化归口业务检查,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对车辆安全状况、GPS动态监控安装使用情况,对驾驶人资质审查、安全教育情况等开展深入自查自纠,坚决防止不合格车辆、不安全的驾驶人上路运营,严禁客车夜间违规运营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学生乘坐“五类车”上下学等现象。

(四)狠抓路面管控和执法整治。各乡镇要积极参与由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并严格落实“五类车”安全管理责任。交警部门要紧盯“三客两危”、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充分发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作用,严把出城、上高速、过境关口,及时发现违法车辆,查处违法行为,消除违法隐患,尤其要重点查处面包车超员、“五类车”违法载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要组织开展严查统一行动,科学安排警力部署,统筹组织统一行动,继续保持对重点时段的高压严管态势,严查“三超一疲劳”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有序和畅通。

(五)扎实做好恶劣天气应急管理。各交安委成员单位要加强联勤联动,做好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气象部门要及时掌握大雾、团雾、雨雪冰冻信息,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经营养护单位,要提前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和设备投放到关键节点。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疏导管控,加大对易起雾路段、时段以及桥梁、隧道等易结冰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根据天气变化和道路通行条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安全。

三、强化督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各交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分片包干,切实做到定人、定责、定位。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全区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领域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部门,要深入开展事故深度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通过约谈、曝光、追责,推动企业行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榆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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