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2016083285C/2016-0089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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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16-06-09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阳区农村防汛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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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全区农村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河流洪水、山洪,由于煤矿采空区塌陷、地震灾害、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的首要目标任务。
1.4.2防汛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全区防汛工作。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都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以下简称乡镇防指),负责防汛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政 委:区委主管副书记
指 挥:区政府主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人武部部长
副指挥:区政府区长助理
副指挥:公安榆阳分局局长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指挥:区水务局局长
成 员:区财政局局长、国土榆阳分局局长、区发改局局长、区住建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农业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交运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广播电视局局长、区电力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水务局主管副局长、区水务局总工、区防汛办主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主任、各乡镇乡(镇)长、街道(镇)办事处主任。
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贯彻省、市防指和各级党委、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防汛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河流洪水防御、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方案;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全面指挥抗洪抢险;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做好全区水利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区防指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防汛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防汛办主任兼任。
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全区防汛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雨情、水情和灾情信息;组织制定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镇(街)办事处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防汛人员投入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工作。
公安榆阳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抗洪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破坏防汛设施和干扰防汛抢险工作的违法行为。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各部门防汛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防汛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直属水库安全运行、负责水情监测,组织指导防汛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国土榆阳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勘测评价、监测和预防工作。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和救灾经费预算,负责防汛经费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区发改局:负责重点防汛工程建设和水毁修复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汛抗洪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防洪工程、重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区农业局:及时收集和反映农业洪涝灾情信息,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防汛救灾和灾民生产生活安置工作,统计核实洪涝灾情。
区交运局:负责防汛抗洪抢险道路抢修及防汛抢险车辆组织。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学校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防洪抢险任务。
区卫生局:负责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商品配送供应等工作。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防汛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区电力局:负责防洪抢险用电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及时提供雨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负责防汛抢险通讯线路畅通。
区防汛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
各乡镇 、街道(镇)办事处负责辖区防汛工作,承担区政府、区防指布置的临时紧急防汛抢险任务。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的监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当预报有重要天气过程时,气象部门应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量预报;当预报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务部门应加密雨水情测报时段,做好河流水库洪水预报。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时,河道堤防管理乡镇、村(组)、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乡镇、村(组)、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区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任务和市、区防指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情和调度运行状况。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应加密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且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在3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防总。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上报到省防总,区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水灾情,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全面。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动员,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指挥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注重业务培训,加强预报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制定河流防御洪水预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乡、村三级和有关堤防、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储备必要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保证洪水检测预警通信和信息网络系统畅通,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责任、查工程、查预案、查物料、查队伍、查通信、查监测、查预警为主要内容的分级防汛安全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及时消除。
(8)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设施,应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无定河、榆溪河等主要河流可能出现洪水时,水务部门、乡镇防指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实时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预测预报,为预警提供依据。
(2)水务部门应跟踪分析主要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防汛指挥调度和抗洪抢险提供基本依据。
(3)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及时向社会发布。
(4)需要对社会公布的水情预报,须经区防指办公室审核同意。新闻主管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醒群众做好洪水灾害防范。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镇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山洪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区防指应结合实际、编制全区山洪灾害风险图,区防指要组织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编制全区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
(3)山洪灾害防治区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降雨、洪水期间防御责任和值班巡逻制度,乡镇、街道(镇)办事处、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预警信号发送员,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在第一时间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乡镇防指及区防指。
3.3.1 防汛信息系统
区防指依托区防汛指挥系统,完善防汛通信网络体系,作为充分发挥汛情监测预警能力。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也要结合实际建立防汛指挥信息平台,满足防汛指挥保障需要。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区、乡镇防指应按照防洪法的规定,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3.3 洪水风险图
区、乡镇防指应组织编制本区域的河流洪水风险图、山洪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作为防汛抗洪和群众安全转移的决策依据。区防指主要负责无定河,榆溪河及国有水库洪水风险图,乡镇防指负责其它河流、民营水库洪水风险图。
4.1.1 根据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防洪指挥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汛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水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工作。
4.1.5 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洪水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防汛应急响应。
(1)峁沟、小川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无定河、秃尾河、佳芦河、榆溪河任一条主要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榆溪河或有两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十个以上乡镇、镇(街)办事处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榆溪河等主要河流发生塌坡等严重堵塞河道。
(5)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乡镇、街道(镇)办事处、乡镇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及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乡镇、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主持召开区防指成员单位参加的紧急视频会,相关乡镇防指负责同志以异地视频方式参加并汇报有关情况,区防指指挥对防汛抗洪抢险工作作出部署。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
(4)组成由区防指领导带队、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同时派出区防汛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实际和乡镇防指请求,区防指办公室调拨区防汛物资、区财政局紧急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抢险,同时,向市防指紧急请调市级防汛物资。做好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区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行动情况。水务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意见,每小时提供一次有关乡镇防指报告的河道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区防指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动态。
(8)区防指在区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及时报道汛情灾情、抗洪抢险动态和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有关乡镇防指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10)区防指可以依据《防洪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决定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1)峁沟、小川沟;同时发生大洪水无定河、秃尾河、佳芦河、榆溪河、任一条主要河流发生大洪水;
(2)有两条以上主要河流同时发生中洪水;
(3)八至十个乡镇、镇办事处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榆溪河等发生决口或主要河流发生滑坡、桥梁坍塌阻塞河道;
(5)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立即向乡镇、街道(镇)办事处、乡镇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及乡镇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乡镇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指挥主持召开有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商会,由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指挥对防汛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洪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组成由区防指领导带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派出区防汛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乡镇防指请求,区防指办公室要及时调拨区防汛物资,区财政局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援开展防汛抢险。同时,向市防指紧急请调市级防汛物资 ,做好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区防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汇报本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情况。水务部门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预测预报。每小时提供一次有关乡镇防指报告河道水情信息,情况紧急时随时提供。气象部门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报天气形势,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精细预报。区防指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7)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区防指定时在区级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灾情及抗洪抢险动态,报道一线抗洪先进典型。
(9)乡镇防指和有关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规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10)区防指可以依据《防洪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
(1)无定河、秃尾河、佳芦河、榆溪河任一条主要河流发生中洪水,峁沟、小川沟同时发生中洪水;
(2)有两条以上主要河流发生小洪水;
(3)五至七个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一)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立即向乡镇、街道(镇)办事处 、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启动乡镇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召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乡镇防指负责同志参加的视频会议,乡镇防指汇报有关情况,区防指副指挥对防汛应急工作作出安排。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抢险情况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组成由区水务局负责同志带队,区防指有关单位参加或区水务局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防汛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和乡镇、街道(镇)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请求,区防指办公室应及时调拨区级防汛物资、区财政部门下拨防汛补助经费,支持一线抗洪抢险。必要时,请调市级防汛物资,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抗洪抢险工作。
(6)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做好有关工作。水务部门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气象部门加强预测预报,做好气象预警发布工作。区防指办公室及时将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抢险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7)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区防指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防汛动态。
(9)有关乡镇防指和单位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4.5.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1)无定河、秃尾河、佳芦河任一条主要河流发生小洪水;榆溪河、峁沟、小川沟同时发生小洪水;
(2)两条以上主要河流发生警戒以上洪水;
(3)一至四个乡镇、镇办事处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小(二)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 ;
(5)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5.2 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向相关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和乡镇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发出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有关乡镇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启动乡镇和部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区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会,区水务局组织区防汛专家,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3)区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抢险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组成由区水务局下属单位负责人带队的防汛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抢险工作;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区防指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镇)办事处请求,及时向灾区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区财政部门下拨防汛补助资金支持一线防汛抢险。
(6)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7)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动态。
(8)区防指通过区级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灾情及抗洪动态。
(9)有关乡镇防指和单位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防汛抗洪工作情况。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流量时,有关乡镇防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强巡堤查险。区防指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当地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
(2)遇河道堵塞等紧急情况,区政府、区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法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水库、淤地坝险情
水库、淤地坝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水库、淤地坝所在地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按照相应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汛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和调度运用,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工作。
4.6.3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山洪临界量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4.6.4 堤防决口和水库、淤地坝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淤地坝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区防指,区防指应迅速派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堤防决口、水库、淤地坝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政府防指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要及时组织应急抢险。
应急响应期间,防汛指挥机构要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7.1 雨情水情收集报送。区防指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到定时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密切联系。
4.7.2 工程险情登记报送。区、乡镇防指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工作。水利防洪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随时掌握重大险情处理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出现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确需上级支持的,要书面报送工程地点、险情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7.3 洪涝灾情统计报送。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相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7.4 溃堤垮坝险情报送。堤防和水库、重要淤地坝失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出事后2小时内上报,并应及时掌握垮坝失事后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等情况,书面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7.5 防汛综合信息报送。乡镇防指要及时上报防汛信息。区防指应及时综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4.8.1 发生洪水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启动应急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
4.8.2 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要迅速到位,分析预测洪水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4.8.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区防指要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检查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1 出现洪水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区防指通报情况。
4.9.2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要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工作。
4.9.4 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救生、安全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区防指申请上级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10.2 水库、淤地坝大坝、堤防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南部山区乡镇防指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的避险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险场所。
4.10.3 公安部门对撤离区、安置区和洪水影响区域采取警戒管理,严防群众私自返迁造成新的安全隐患和人员伤亡。
4.11.1 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调用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必要时,由区防指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抗洪抢险。
4.11.2 紧急防汛期间,区防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洪涝灾害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积极主动的原则。区防指办公室会同区级新闻主管部门,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发布的重大洪水信息须经区防指办公室审核。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缓解时,区防指可下达指令,宣布结束或降低防汛应急响应行动级别。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建设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指挥信息畅通。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
5.1.3 防汛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防汛应急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尽快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预警设施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5.2.1物资储备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按照《榆阳区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办法》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 乡镇防指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数额,要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因地制宜自主确定。
5.2.2物资调拨
采取先近后远的原则,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需要调用区级防汛储备物资时,由有关乡镇、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区防指在申请上级防指调拨物资的同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包括群众抢险队伍、专业抢险队伍、民兵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承担抗洪抢险急难险重任务。
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物资运输、群众安全转移所需的车辆调配,负责大洪水时抢险车辆的及时调配。电力部门要负责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卫生部门要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队赴灾区巡医,负责灾区消毒和伤员的抢救工作。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洪水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证防汛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防汛应急资金,用于支持洪水灾害的地区开展防汛抗洪抢险。
5.8.1 建设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区的防汛部门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1)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区重要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区防指办公室。
(2)建立和完善重点小流域重要河段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
(3)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区域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4)加强区防指与市防指、乡镇防指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管理。
(5)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8.2 区防指要建立防汛抢险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区防指应派出专家,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5.9.1 区防指在汛期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宣传信息,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区政府和区防指要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
5.9.2 区防指成员单位,在洪水灾害期间,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抢险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抢险工作。
5.9.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政府行政首长应靠前一线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抗洪。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对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要求,及时补充到位各类防汛物料。
6.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相关政府要尽快修复水毁的防洪工程,以应对洪水再次发生之前,保证及时恢复防洪抗洪能力。
6.4.2 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洪水损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
洪水结束后,区防指办公室要对防汛抗洪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进行科学评价,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7.1.1本预案由区防指负责管理、比拟修订。
7.1.2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7.1.3各乡镇、街道(镇)办事处可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7.1.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2.1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7.2.2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7.2.3 警戒流量(水位):是指河流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流量(水位)。
7.2.4 保证流量(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流量(水位)。
7.2.5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7.2.6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2.7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河流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7.2.8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7.2.9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7.2.10 防汛会商:是指区上领导或区防指指挥、副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的部门和人员主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及防汛专家组成员等。
7.2.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12 防御洪水方案: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水灾害而预先制订的防御方案、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7.2.13 洪水级别: 分为四级:①小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②中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时段最大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2.14 主要江河:本预案指区境内的无定河、榆溪河等。
7.2.15 重大险情:指堤防、水库、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堤防堤身、水库、淤地坝坝体及泄洪设施遭受严重损毁,可能造成堤防决口和水库、淤地坝坝体垮坝等险情。
7.2.16 严重险情:指堤防、水库、淤地坝遭受洪水灾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发生大范围垮塌和水库、淤地坝坝体滑塌、泄洪设施堵塞或垮塌等,严重危急堤防和水库、淤地坝安全等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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