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880T/2026-00006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 发布机构 ] | 生态环境榆阳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关于作出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书的公示 | ||
经审议,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分局对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书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912-3388803
通讯地址:榆林市民大厦十四楼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分局(A03室)
邮 编:719000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分局
同意设置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文书号:
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筹建处:
你单位于2026年1月27日向我分局提出了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YXH-YY-3078 | |||||
|
设置类型 |
£新设 £改设 R扩大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1名称: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筹建处 | ||||||
|
详细地址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朝阳路街道三岔湾草沟大桥南500米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80277698238X0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高利春 联系电话:18591238333 | |||||
|
行业类别 |
D4620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61080277698238X0001V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 |||||
|
排入水体名称:榆溪河 | ||||||
|
所在流域:黄河流域 | ||||||
|
经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110.766164° 纬度(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CGCS2000坐标系):38.197036° | ||||||
|
污水排放方式 |
R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R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 1.6m,S=2.0096m2 |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1月至12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 | ||||||
|
COD |
30 |
3285 |
985.47 |
90000 |
22.5 | |
|
NH3-N |
1.5 |
49.27 |
2.475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R/二维码/R显示屏£__/_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榆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筹建处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水污染事故类型及应对措施。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 (一)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入河排污口,加强排污口以及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监测,按规定安装流量、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如有超标及时落实处理措施。 (三)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污水的收集与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若该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发生变化,以及因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造成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本决定书许可或污染物种类增加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分局
2026年1月27日
填写说明
1.“入河排污口类型”:依据HJ 1312勾选。
2. “入河排污口名称”“入河排污口编码”:按照HJ 1235规定记载。改设、扩大或者因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已有名称、编码且符合HJ 1235规定的,按照已有名称、编码记载。
3.“设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4.“责任主体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及相关信息。
5.“责任主体1名称”“责任主体2名称”“责任主体N名称”:记载使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责任主体名称及相关信息。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责任主体1名称”及相关信息。
6.“详细地址”: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详细地址,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多证合一”后证照上的内容记载。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记载组织机构代码。
8.“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记载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9.“行业类别”:按照GB/T 4754规定的行业规范记载,GB/T 4754未规定的可不记载。
10.“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记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上的证书编码或者排污登记编码。如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尚未实施排污登记,记载“尚未申请”。
11.“所在行政区域”:记载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所在位置,具体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盟)**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或者具体位置”。
12.“排入水体名称”:记载入河排污口直接排入的河流(含运河、沟、渠等)、湖泊、水库名称。
13.“所在流域”:记载长江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太湖流域、珠江流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西北诸河。
14.“经度”“纬度”:采用十进制,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采用CGCS2000坐标系。
15.“污水排放方式”“是否共用”“入河方式”:以“√”勾选相应选项,“入河方式”勾选“其他”的,须记载具体的入河方式。
16.“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入河排污口为圆形截面的,记载直径d和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方形截面的,记载长L、宽B以及截面面积S;入河排污口为其他形状截面的,记载截面面积S。长度单位m指米,面积单位m2指平方米。
17. “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照HJ 525规定,记载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年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特殊时段污水日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日排放量。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应记载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具体确定方法参照HJ 1386规定。mg/L指毫克/升,t/a指吨/年,t/d指吨/日。
18.“信息公开要求”:根据HJ 1309、HJ 1386标准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需要公开的信息及公开方式。
19.“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要求以及应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0.“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入河排污口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1.“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如不涉及放射性物质管控,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22.“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如无具体要求的,可不记载具体内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