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20160830662/2025-00007 | [ 主题分类 ]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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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阳区就业见习政策 |
为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帮助青年群体提升就业能力,根据《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榆阳区就业见习政策及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在经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
二、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三、见习时间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四、见习单位申报条件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愿开展见习工作,遵守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拥有健全的法定成立手续且正常运营,国家机关能够自主决定接收人员见习并具有独立财务;
2.有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见习工作计划,配备专业的见习指导老师,安排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3.能够提供适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
4.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垫支见习生活补贴,及时统计报送见习数据;
6.符合见习工作的其他规定。
五、见习补贴标准
1.政府补贴1700元/月。
2.见习单位生活补贴不低于700元/月。
3.每月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生活补贴(政府补贴)按自然月份计算:见习人员按规定正常出勒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计算;月出勤时间10至15个工作日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的50%计算;月出勤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见习生活补贴。
六、见习留用补贴
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见习留用人员花名册、见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七、见习终止
见习单位应遵守见习协议,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协议:
1.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见习;
2.己落实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参加见习;
3.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
4.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造成严重损失。
见习人员应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见习单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见习岗位各项工作。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
1.未及时为见习人员申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末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见习生活补贴;
3.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
4.安排见习人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岗位见习;
5.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工作。
八、其他事项
见习期间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严禁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通过劳务派遣安排见习;
见习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保障双方权益。对虚报冒领、套取补贴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办理地址及咨询方式
办理地址:榆阳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202室(榆阳区金沙北路1号)
咨询电话:0912-3361987
报名渠道:微信公众号“榆阳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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