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02MB2966474B/2025-0000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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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榆阳区医疗保障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阳区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 |
一、基本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及两病报销
确认为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普通门诊用药保障每人每年限额200元。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取消医用耗材支付限额。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支付范围;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按90%纳入支付范围。
二、大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1万元的起付金,剩余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报销费用限额为30万元
1、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到5万元(含)的,按60%比例予以报销;
2、个人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到10万元(含)的,按65%比例予以报销:
3、个人自付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的倾料政策。
三、医疗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取简年度優离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
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按照80%的 比例给予救助;除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二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2800元,超出部分按照75%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7000元,政策范围内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四、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票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待遇政策。
2、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和参保地待遇报销政策。
榆阳区城镇职工医保支付政策
城镇职工参保后按自然年度享受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每人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其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90%比例报销,上不封顶。不做年度结转。
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支出。
(3)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由本人支取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二、门诊统筹
三、住院
取消省内住院和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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