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玖盛飞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张璇诉你单位因工伤待遇赔偿等争议一案(榆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11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185号5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榆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6日
陕公网安备 61080202000167

